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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拿了是事實,重點在主觀要件要成立。
我先舉個使用竊盜的例子。就是你沒有竊盜犯意,使用他人的物品(腳踏車、雨傘),使用完你就回歸原處了,理論上不成罪。但是實務無法判斷你的主觀犯意,會用客觀行為認定你有罪,所以實務上使用竊盜多半還是有罪的情形比較常見。
回到你的例子,你強調沒有犯意的部分確實是可行的方向,你可以將整個流程、來龍去脈及手機對話照相、複製出來,強調沒有竊盜的犯意。
犯罪成立要件(刑法320),一定要客觀要件成立加上主觀要件成立。你要做的是盡量讓檢察官、法官相信你主觀無犯意。
不過,退萬步,有模糊地帶,你這種有爭議性竊盜案件,也可能被緩起訴掉(賠償、勞動服務不等--看刑訴訴訟法253-1以下),就算進入法院審理,你也要提出整個相關流程及證據供鈞院參酌。
在我看來,您這種屬微罪(且還有爭議),有前科確實會影響我們看你的態度,百姓這樣,法官更不用說了,你也不用怨恨別人看有前科之人的態度,如果有竊盜、吸毒、殺人等前科住在你家旁邊,你會怎麼想?對你當然不會太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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