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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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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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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帥氣的粗工
其實我一直覺得有一點很不好的是,為什麼那些名嘴知道的那麼深入??

從以前到現在,不是說偵查不公開?只對一般平民有效??

以前我挨告過,問了幾句,檢察官也是跟我說:偵查不公開,就不鳥我了


那根本是在呼攏你,偵查不公開是對非訴訟相關人不公開,既然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對訴訟當事人而言是沒這回事的,以下引自刑事訴訟法....

引用:
第 164 條: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
前項證物如係文書而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第 165 條: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前項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第 167 條: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證人、鑑定人時,審判長除認其有不當者外,不得限制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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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12-07-02, 10:27 A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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