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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是這麼寫的....
引用: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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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函送到檢察官那邊之後,檢察官審酌證據後只要確認貨車駕駛已經盡到注意義務而且沒有違規的話是可以依職權不起訴的(無責任過失),所以別再說警方依法函送或是檢察官開偵察庭就如何如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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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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