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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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bes
一開始就被死者家屬告了啊,那來的證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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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一下
6月27日和
6月28日的新聞,一開始警方否認有踹頭的事實,這如果不算串證(有誤導檢察官偵辦的嫌疑,而且警方的陳述是受
刑事訴訟法第159-4條規範的,員警陳述不實的話恐怕就有偽證的問題

),要怎樣才算串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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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 159-4 條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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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照醫院的診斷死者的死因是顱內出血,除非能夠證明是案發當時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所造成的,那員警踹頭恐怕脫不了關係,那請問一下誰該押,誰不該押啊

....BTW,鵝的重點不是孕婦的家屬或是員警可不可以瞎掰,而是就算同樣有瞎掰之實,為啥照說應以高標準繩之的司法警察可以交保,一般人民反倒被收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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