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烤全羊
真的很難想像這種想盡辦法結婚,然後凹幾年就找理由離婚,就可以憑空拿到龐大贍養費的怪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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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就我所知解釋一下 有其他人知道更多的請補充
個人解釋以一般百姓生活為主(全球百大富豪我都不認識)
他們並不是想盡辦法要結婚的(挖金男或挖金女不在此列)
都是先同居看看合不合適再說(有些挖金男或挖金女也很能忍辱負重配合同居提議的)
其實同居的法律責任跟結婚也差不多一樣了
他們繳稅方式跟合法夫妻是一樣的
以前聽說只有差在無法分遺產
現在聽說同居時間長的一樣可以透過法院判決分遺產了.
婚前協議書都是在人性範圍內的合理協定 不是那種我的就是妳的 妳的還是妳的那種.
還有,他們眼中的婚姻很神聖
不像台灣會先考慮1工作穩不穩2薪水高不高3有沒有房子有沒有車子.....
他們因為社會福利的保障,找對象更注重感覺非物質,也就是所謂的[有蝴蝶在我的胃中飛舞]的觸電感
一旦離婚 錢財方面都是雙方用談的
談不攏才上告法院(要付的費用更多 所以只有好野人會這麼幹)
聽過比較特別的兩例是
1.德國夫妻 夫外遇協議離婚 夫因內疚自願多付繕養費 直到前妻再嫁才停止付錢.但前妻心懷怨恨,已交男友就是不結婚,夫只好繼續付......(其實他可以上法院申請停止膳養費的)
2.法國夫妻 妻外遇離婚 法律規定夫必須付膳養費直到妻再婚.妻離後一直都有男友,但就是不結婚,前夫沒得選,只能繼續付.
前陣子聽說荷蘭修改法律,離婚後賺錢多的那一方只要付五年膳養費,之後拜拜.但是個人協議願意多付也不再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