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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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bes
覊押要件
1逃亡之虞 2串證 3五年以上之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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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孕婦的先生正在服替代役,另一位則是司法警察,要說前者有逃亡之虞的話,後者就沒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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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串證,前者至少到目前為止沒有串證的事實,後者可是事證明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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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因未明,無法確定是正當防衛(過當)或是被踹頭所致,正當防衛(過當)致死應該是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刑期是2年以下,踹頭致死的話恐怕就是
刑法第278條或
刑法第279條了,再加上公務人員恐怕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那是誰該押誰不一定得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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