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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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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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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bes
覊押要件
1逃亡之虞 2串證 3五年以上之重罪


1:孕婦的先生正在服替代役,另一位則是司法警察,要說前者有逃亡之虞的話,後者就沒有嗎....

2:串證,前者至少到目前為止沒有串證的事實,後者可是事證明確了 ....

3:死因未明,無法確定是正當防衛(過當)或是被踹頭所致,正當防衛(過當)致死應該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刑期是2年以下,踹頭致死的話恐怕就是刑法第278條刑法第279條了,再加上公務人員恐怕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那是誰該押誰不一定得押啊 ....
舊 2012-07-01, 09:32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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