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
一個國家對本國國民在本國之外犯罪享有管轄權,特別是當事件發生在非民主國家時,基於人權保護,為了保障本國國民在外國接受審判可能會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無論如何該國都會先將該國民銬回母國再以該國法律審判.
如果該當事人已回到母國,該國也斷不可能將明知在外國犯了罪的國民引渡給犯罪地國。
那麼如果像本文主角呢,依照民主國家程序,在外國犯了罪,無論如何台灣政府都該先把人給弄回來,再由台灣法律來決定他的刑責.
不管他是恐怖份子/殺人犯....(恐怖份子比較麻煩,只要是美國要的犯人,不管哪一國大概都會乖乖的送給美國去審,除了南美盛產美女的委內瑞拉國總統查維斯,他是不會鳥美國政府的.)
想知道類似國際案例的人,隨便google就一堆.
台灣政府是民選的對吧,發生這種事政府不吭聲官用媒體報也不報,當沒發生一樣,說的過去嗎?
這不是政府可以選擇的事,先把人弄回來是本來一定就該做的.
那些有投票權的人選出了政府,卻不監督政府,試問你們讓自己給政府管還是管政府?票可是從你們手上出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