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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28
引用:
作者cmwang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10001&FLNO=161):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10001&FLNO=299):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

這篇沒有人要理你這個啦

況且我都很懷疑有幾個去把判決書拿出來再講的

我沒看,對不起,依照媒體爛掉的程度,我反而想先懷疑媒體是否自己也沒有讀判決書?或者連讀判決的能力都沒有
 
舊 2012-06-23, 03:52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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