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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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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ylafos
男性侵2歲女 法官:未反抗…更一審重判

全文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7178678.shtml)

一、二審法官認為,強制****是指用強暴、恐嚇等手段,檢警調查均未提到他性侵女
童時有使用強制力,既然如此,被害人因是「年幼慣於服從長輩」,故未反抗或表示拒絕,
不符強暴要件,改依「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性交罪」將蔡判刑五年。


更一審法官認為,蔡雖否認犯行,但女童包著尿布,還在喃喃學語,那有能力反抗,為無行
為能力的人,怎能與蔡嫌合意性交?顯然是蔡為卸責狡辯,於是撤銷一、二判決,改依加重
強制****罪從重判刑。

一個就算 還一、二審法官都這樣認為 應該是法律有問題

我也覺得這是法條問題,如果那樣在意反不反抗,
直接將幼童的部份視為強迫性就好了

我是說部份重罪就是重罪
不在因為法官的自由心證再去加刑
舊 2012-06-23, 02:40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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