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
因為有人已經註冊...
雖然還沒過...
小確幸、
小確幸、
小確幸、
小確幸、
小確幸、
小確幸、
附錄法條...(修正法案101/07/01起實施)
第 70 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
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
、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
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
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
關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