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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惡蟲
酒駕是屬於危險犯,刑法上的危險犯並不以發生具體結果為必要,只要有法律上規定之行為即成立犯罪,所以酒駕本身本來就不限發生車禍才處罰。
刑法中嚴格講起來沒有所謂的「輕罪」一詞,只有分重罪及非重罪,重罪就是指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相對於重罪的是「非重罪」,即指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不過也有人直接講「輕罪」,我個人沒什麼意見。
但很明顯的是,刑法276Ⅰ最重本刑2年,自然屬於非重罪,也就是一般人常說的「輕罪」,所以法務部次長的說法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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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請問有沒有可能不是酒駕"過失致死"
還是說, 過失致死條件比較容易達成, 所以檢察官選擇容易成案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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