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uper01
要我說 完全是政府交通官員的責任
當公車切進切出 這種容易造成危險 成為常態的情況下
就應該要再檢討現行的制度 並謀求改善之道
而不是裝死放任公車繼續切進切出 然後鄉民們在這邊爭論撞到了是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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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早我就在站上丟出仿效國外先進國家城市的做法,限制公車只能行駛最外側車道的觀念,結果第一個反對的是誰?不是以往反機車黨的那群人,而是小建....
要幫官員解決問題,不是順著官員的自我感覺良好胡思亂想。該做的是逼他們依法行政,或是拿外國人讓他們丟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
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