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cura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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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有立法保護見義勇為的人. 代表以前也發生過跟台灣一樣的問題.
在台灣沒有法律的保障, 大多數人施救前, 必須考慮可能的法律後果.
並不表示台灣人的心態有問題.
老喊自己是鬼島, 何必這麼妄自菲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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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4條第1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民法第150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是後續還是可能有麻煩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