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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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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27
http://bit.ly/KGpLB9

依召集規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無故逾期報到未逾2日者,召訓部隊應將其逾期報到日數補足後,再解除其召集」,應召員逾期報到未滿2日者(不含報到當日
)仍予收訓,惟須由應召員簽具「逾時報到暨補訓證明單」,補滿規定召訓之天數後始能解召。

建議打電話去問各縣市的後備司令部。
舊 2012-06-18, 04:18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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