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5
引用:
作者蝦米碗糕
可怕吧

之前也是發現每年上網費可以買一台電腦

所以已經退掉一陣子,開始借附近的無線網路上網了

預計每年節省1萬多

不過這是非法行為,小烹油不要學

-


違法是其次(畢竟會真的為此報警逮人的其實不多),最危險的是除非您非常確定只會拿來上上網而已,不會做有安全顧慮的事(只要須要輸入ID/password就算是有安全顧慮的事 ),不然這種便車還是別亂搭的好----因為根本無從得知另一端AP後面有些什麼,或許是別人拿來釣魚的餌 ....

以下引自電信法,大家參考參考吧 ....

引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電信發展,增進公共福利,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
二、電信設備:指電信所用之機械、器具、線路及其他相關設備。

snipped....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六十條  
  犯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snipped....
__________________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12-06-16, 10:25 PM #5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mwang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