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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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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rel
法官判決往往是由言行定罪
想狡辯說沒有意圖,就算法官看不到當事人心理想什麼
光言行就足以認定了

在停車格內用車逼人?
請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哪一條?
我就是知道侵害權益跟限制權益的差別
我才會說法律上的比例原則出了偏頗
進而被濫用,明知違法,還不聽勸,堅持侵害他人權益
就如酒駕,明知違法,但是因為夠有錢,不怕罰鍰,視公權力於無物
你不覺得肉體佔車位就是這樣的情形嗎?
還吃定了對方任何反制行動都將觸犯更重的刑法
你覺得這種行為PO上網,能討得到拍嗎?

有明智腦袋的法官
會認定是佔位者在玩法
而且照片中駕駛人也沒有實質傷害
於是可能提醒駕駛人可以反控誣告罪(或許在偵察階段檢察官就會提醒可以反控了)
原來不知法規條例也可以當作脫罪的理由?不知者無罪(女人限定)?

侵害肖像權+妨害名譽你不懂不是我的責任
你可以把這案例拿去請教律師(FB該篇文章...


扯到太多東西而失焦。

事實上這案子如果進法院會怎樣我不知道﹐重點也不在那。誰告誰什麼誰贏我也不在乎。有沒有誣告或是侵犯肖像權則扯更遠。

在你貼文之前我所想表達的只是個理念﹐不特別針對這事﹐而理念就是人佔位是小事﹐意圖用車子的危險性威脅人身安全是大事﹐故整個事情看下來(不是只看一開始)認為開車的更惡劣。

而後針對你的回應只是想說的只是你一面拿著政府特別給予的權利來當做依據﹐一面又認為渺視政府給予他人的生命保障被侵犯是有必要﹐還認為這算什麼秩序﹐是非常可笑的。
舊 2012-06-15, 08:35 PM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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