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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5
您的住址: 天龍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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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同事在大陸狠k了一頓(講理講不過我,就動手海扁),公司老闆是有「慰問」我,但是沒有對出手的同事施以任何處份,在我回台休假後十天就逼我回大陸上班•問題是老闆不對這件事做任何表態,那我以後回去在大陸員工面前不就是個屁,那我怎麼管人•所以我就是賴在台北不回去,從此我再老闆面前就是個「黑人」•
撐了三個月後我離職,對方還被外放到日本協力廠學習(啥屁日文都不會講,其實就是放觀光假)
在我被k後六個月內,向板檢(對方住永和,板檢是管轄署)提起傷害自訴,再六個月後對方被判傷害罪成立(期間和解兩次都不成立,還被對方老婆在板橋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臭罵了半個小時)•民事賠償法官判決十萬
對方還請了兩個律師來辯護,刑事民事都輸•我啥都沒請,自己寫訴狀自己辯護
這場遊戲只有律師是贏家
ps.1.大陸地區(港澳除外)雖非目前有效治權可達地區,但是法理上仍屬中華民國領土•所以在大陸發生的民刑事案件,台灣法院都有權管轄•但是如果你的對造是阿六仔,那法院通知書是送不到對岸的•
2.傷害罪提起自訴的有效期限是六個月內有效•直接向對方居住地所管轄的地檢署按鈴申告就行了,不用經過警察局(會吃案)•
舊 2012-06-15, 09:54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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