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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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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排水管理辦法第四條
市區排水:指排洩都市計畫範圍內經依其計畫規劃設置排水設施內之雨水或污水。
並依據第15條與第16條
15.防汛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防汛期間,應輔導鄉(鎮、市、區)公所成立防汛搶險隊(以下簡稱搶險隊)或併河川搶險隊組織搶險隊。
前項防汛搶險工作以外之排水設施災害搶修,由該管管理機關辦理。
16.鄉(鎮、市、區)公所於防汛期間,應派員並宣導民眾協助巡查轄內排水,發現排水設施有破裂、損毀等情事,應即轉報權責單位修繕。
但是排水溝一般的作法是:民眾發現淤積嚴重,通知村里長或公所,無法自行處理再由公所派員來協助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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