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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的說法,如果是真的,那彈劾這些人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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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廣場-其它
主題: 有關監察院就民營電廠購電合約提出彈劾案之說明
內容: 針對今日監察院就民營電廠購電合約之修訂對台電前董事長等人提出彈劾案,台電公司表示,須俟收到正式彈劾文後才能對本案作進一步了解。
台電公司表示,現行與民營電廠合約中資本費的訂定係參酌國際電業普遍作法,採固定費率,不隨利率浮動調整,另對於燃料成本、運維費及協助金則訂有每年定期調整之機制。由於向民營電廠購電之費率無法反映實際利率變化,為避免業者有超額報酬率之現象,台電多次透過協商等各種管道洽民營電廠業者修訂購售電合約。
民國96年間在與民營電廠協商燃料成本改為即時反映時,台電公司曾力主應將利率調整一併納入協商,惜最終並未作成會議結論;由於預期燃料成本變動可能上升亦可能下降,長期而言,若燃料價格能維持平穩狀態,則將燃料成本改為即時反映,對於台電公司或民營電廠尚屬公平,因此乃先行同意燃料成本調整,但基於公平原則,台電於會中表達未來仍將就影響購電費率之各項因素(如利率、折現率等)繼續協商。
97年9月至100年1月,台電公司曾經四次邀集業者協商建立「購電費率隨利率浮動調整機制」,但均未能合意修約,98年3月2日、99年11月8日及100年1月31日亦3度報請經濟部調處,但調處後仍無共識;另,台電當時委任之法律事務所亦曾就本案提出法律意見表示,利率變動對資本費之影響是否足以構成情事變更修約之要件,實有一定困難度。
台電表示,該公司已就各種可能管道致力洽民營電廠修訂購售電合約,本案相關當事人定會向公懲會就相關案情充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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