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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h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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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縣中和市
文章: 741
引用:
作者pcdvd.02@hotmai
今天一堆人主張:對方掉錢的很可憐耶,家裡ooxx的.那是情的部分,跟法有明文比起來,孰輕孰重 ?

喔?
法律有規定一定要索酬三成? 不拿不行? 否則判刑?
沒想到還真有人文字水平差到連"可以"拿和"必須"拿都分不清楚
舊 2012-06-11, 05:53 AM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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