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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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MrHermes
法律是規定"可以拿三成", 不是"一定要拿三成",
明明生活穩定卻堅持要拿這筆錢, 我覺得說不過去,
因為拿了會造成失主的明顯損失, 若失主原本就缺錢, 情況會更糟.
此法律已與絕大部份的民意有嚴重衝突, 是該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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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立法的原意是鼓勵撿到東西的人拾金不昧
撿獲的人拿到三成是選項,可以要或不要,這是給予人性上實際的考量
失主不缺錢拿他三成很合理,失主錢是借來的或是有困難,這三成就可以選擇不要
何況這是民國98年7月實施的修正法,實施沒幾年就如此大爭議,請問修法以前的人撿到東西是怎樣處理,直接吞掉?
98年7月後是因為有三成才願意交出來的人變多?若不是新聞常常在報導此法的爭議,大慨也沒有多少人知道原來修法後可以拿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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