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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到馬來西亞! 2台男當庭狡辯處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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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rm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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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26
引用:
作者
imhung
對了,以後這些人的護照,可以加註"騙子"或"詐欺犯"嗎?
這樣只會讓有心改過的人回不了頭服完刑期繼續為惡!
不過刑罰太輕的確是事實~
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e04勒,騙個幾億關不到5年就出來了~)
改成5年以上,10年以下相信多少有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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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9, 07:43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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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rm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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