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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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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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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虎斑貓
恭喜大家,酒駕撞死人的新刑責,終於提升到和持有BB槍一樣重了,真是人權的進步、民主的勝利...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3項是指持有具有殺傷力的槍械吧,未經改造的普通BB槍應該不符合具有殺傷力這個要件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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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12-06-08, 09:21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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