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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草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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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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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1
引用:
作者pcdvd.02@hotmai
這種批判可以領3成的鄉愿可以停了嗎?
法律是最低度的道德,在現在這個社會能夠守法就已經是很難能可貴了.
今天法律明明就有明定這個條款,人家今天就是因為懂法/守法才會索取三成,要嘛修法或廢掉這條法律,今天這個人如果是按照民法規定索取三成報酬,這個人做錯了甚麼 ?
一堆人鄉愿領到錢不該索討三成,有沒有想過當初的立法目的為何 ? 很簡單,就是鼓勵撿到錢的人可以全數歸還而已.如果今天沒有這十分之三的條款,有多少人撿到錢後乾脆一毛都不還 ?



討論索酬問題之前應該先把這條民法拿出來檢視一下:

民法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
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
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
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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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剛三讀的修訂條文把三成改為一成。失主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依法接受急難
救助或災害救助者,拾獲者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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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重點在於民法條文中「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請求報酬。」
法條中用「得」,效果和「應」可是不一樣的。

這意思是,拾得人可以,也可以不要報酬。簡單地說,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失主要給三成報酬。拾得人對於報酬,
還有留置權的使用,最好是自己用點腦袋斟酌當下的狀況再說。

樓上朋友舉例得好:10億元失主是黑道,你敢依民法索酬三成?



 
舊 2012-06-08, 03:25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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