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itan200711
那就修法~ "拾金索酬改為零" "拾金不還 依鬼島律令 判侵占罪"
這樣好不好?
以後掉錢 要就遇到善心人 全數找回來
要不就全數被吞掉
這個女科員 只能說白目
不過 她沒有錯
現在只是民意強姦法律而已
不管對方是家境如何
法律賦予她這項權利
我只能說 台灣人很容易被煽動
不去動腦筋想 當初法律保障這項權利的結果跟目的
然後推動修法 卻結果導致新的問題更加嚴重
不然把拾金索酬改成1%
你看會不會有人直接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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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吞掉的風除是保證沒有任何監視器拍到你的臉
回家看到新聞發現自己的大頭出現在新聞不停地播,不知哪時該怎麼做?
如果撿十億不交出來即使被逮到,兩手一攤花光了,侵占罪並非什麼重罪,就像早前軍郵局的郵務人員a走全局的存款幾千萬,棄保潛逃六年被逮,說花光了吐回一百萬,結果法官認為犯後態度良好判幾年有期徒刑,猜想他幹到退休領退休金也沒a到的數目
法律只不過是最低標準,貪婪的人一成也好三成也罷,撿到東西要吞掉什麼法律也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