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批判可以領3成的鄉愿可以停了嗎?
法律是最低度的道德,在現在這個社會能夠守法就已經是很難能可貴了.
今天法律明明就有明定這個條款,人家今天就是因為懂法/守法才會索取三成,要嘛修法或廢掉這條法律,今天這個人如果是按照民法規定索取三成報酬,這個人做錯了甚麼 ?
一堆人鄉愿領到錢不該索討三成,有沒有想過當初的立法目的為何 ? 很簡單,就是鼓勵撿到錢的人可以全數歸還而已.如果今天沒有這十分之三的條款,有多少人撿到錢後乾脆一毛都不還 ?
今天一堆人主張:對方掉錢的很可憐耶,家裡ooxx的.那是情的部分,跟法有明文比起來,孰輕孰重 ? 人家進步國家是法>理>情,我們則是倒過來,難怪現在變成鬼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