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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挨刀沒「膽」 法官李英豪怒告名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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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G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6
依據我國刑法第十條第四項對重傷的定義如下: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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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膽算哪樁?
要不要再翻翻書?
2012-06-07, 05:31 PM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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