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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性侵女兒 出獄後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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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apult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木葉忍者村
文章: 735
上篇文章可能引用錯誤條文
應該是:
引用: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者,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引用這條的話,4年6月的確算
重判
了,因為最高只有5年
真想罵髒話,我國法律怎麼會這麼鳥啊....
性侵自己親身女兒導致精神疾病不需要設定重一點的條文喔...
立法委員每天都在忙着鬥爭,都沒在審查法案的
2012-06-05, 01:37 AM #
7
octap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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