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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相機廠不願意做行車紀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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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級黑豬肉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楓葉國
文章: 316
引用:
作者
小建
你整個想太多,而且你依然沒有明確回答出我問的關鍵點...
我問的關鍵點在於:到底台灣目前普遍使用的行車記錄器,在您說的那些國家跟美國的州,是完全不能拿出法庭,也完全不被採用?還是不能作為絕對物證?這兩者的意義是不一樣的!
上面網友分享的資料,僅是在於對符合真正的行車記錄器的條件該有那些,並沒有釐清台灣這些行車記錄器(或您可以認為攝影配備)在法庭上的效力定義問題...
如果一般性的錄影設備毫無法庭效力,那麼,口述的事發狀況不就更完全不該採信了?!
台灣的行車記錄器,在交通上,無法拿來當做證明自己車子當時的狀況。這個證據不會被採用,因為要拿來證明車子的狀況,必須有合乎法規的證據才行。如果今天是車子停在一個地方,記錄到了對面超商被搶劫,且清楚明顯的留下歹徒特徵以及做了什麼事情,那這個影片要是警方認為是一個證據,就可以把證物呈堂。這個答案應該足夠回答你我所謂的法庭不採用是什麼一個狀況。可能我剛開始講的不夠清楚。
一切都是要按照法規來。法規有限定什麼是行車記錄器的條件,那就是行車記錄器的條件。如果他不是行車記錄器,那就只是一般錄影機。你不能把它當做 "行車記錄器" 呈堂。所以如果你質疑的是 "不是合格的行車記錄器為何不能當做行車記錄器的證據",那我只能說所有證據都是要依靠法源。口述能被當成證據也是有一堆法源去認定是否可以被當成證據(例如測謊或什麼的),而不是周星馳的電影一樣隨便講講隨便聽聽。警察要把一個證據提上去,也是要經過複雜的步驟才行,不然就不是一個證據。
引用:
作者
albert@46
想法是不是有點狹窄?
如果只是證明對方下車罵三字經, 拿槍恐嚇
又或是路人故意闖紅燈等等
這些總不需要GPS以及速度等驗證吧
我回小建大的也一併回復你了。
2012-06-01, 12:32 PM #
50
A級黑豬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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