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級黑豬肉
我不懂為什麼你看起來很火大。你是台灣做行車記錄器的廠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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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整個想太多,而且你依然沒有明確回答出我問的關鍵點...
我問的關鍵點在於:到底台灣目前普遍使用的行車記錄器,在您說的那些國家跟美國的州,是完全不能拿出法庭,也完全不被採用?還是不能作為絕對物證?這兩者的意義是不一樣的!
上面網友分享的資料,僅是在於對符合真正的行車記錄器的條件該有那些,並沒有釐清台灣這些行車記錄器(或您可以認為攝影配備)在法庭上的效力定義問題...
如果一般性的錄影設備毫無法庭效力,那麼,口述的事發狀況不就更完全不該採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