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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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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A級黑豬肉
對的。我非常確定。歐美國家很多地方的行車記錄器,只有影像時間速度地點是不夠的。我上面已經有寫了,是要 "無法容易拆卸",以及還要記錄更多例如煞車力道等等資訊。

台灣這種等級的根本不能在歐美上法庭,因為證據不夠。我確定英國、法國、加拿大、和美國三個州是這樣。請問您有什麼疑問嗎?

請提出明確官方資料與內容!
美國又是哪三個州是如此?其法源根據連結在哪?


讓大家看看是屬於100%完全否決這類行車記錄器呈上的效力,還是不可作為完全的物證佐證 --> 這兩者間是有很大差別的!

因為就算沒有上述車速等細部資訊,影像中很大的機會依然可以明確判斷當下的狀況。EX:對方跨越車道逆向這類...
舊 2012-06-01, 10:15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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