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小建
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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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的。我非常確定。歐美國家很多地方的行車記錄器,只有影像時間速度地點是不夠的。我上面已經有寫了,是要 "無法容易拆卸",以及還要記錄更多例如煞車力道等等資訊。台灣這種等級的根本不能在歐美上法庭,因為證據不夠。我確定英國、法國、加拿大、和美國三個州是這樣。請問您有什麼疑問嗎?
引用:
作者mount
如果要求這麼高, 就算不要跟這種移動式的比,
那路口監視錄影不是, 也有很多地方值得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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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路口監視器不是與案情有關者可以動到的地方。再來是路口監視器不會動,是 "第三人",而不是裝置在直接受害或加害物體上。
再來,那是拿來辦案的,法院上只有拿監視器影片就說那個人犯案,基本上嫌犯的律師躺著打官司都沒問題。如果案發場所只有監視器影片卻沒有指紋也沒 DNA 也沒任何其他東西,真的別想拿來當什麼證物。
引用:
作者supermaxfight
你應該不是很了解台灣的法院生態
在台灣只要遇到一次這類情形
你就會想買行車錄影機了
(總不能每次都要保佑自己別遇到恐龍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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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l... 我第一個講到法院的,然後是回應 OP 在講 "國外" 的情況,所以我是直接回歐美方面,從來沒提到過台灣。您雖然沒 Quote 我的文,不過我當時回的時候是認為妳在講歐美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