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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schang2000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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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區分民事刑事而觀,
民事在於是否侵害他人格權的隱私權,在驗證各要件過程中,比較特別的是這是不是”隱私”,又公開性如何,來確認一方受有損害之實在,又公眾人�**籊p權對於社會公益可受公評之事的退讓也是特別參酌的。

刑事端,應該是特別要確認構成所謂”秘密”嗎?如果談適用妨害秘密罪章,行為態樣關鍵常在前端的蒐集(偷窺偷聽等),凡而未必是後續的讓公眾周知。倒是公然侮辱或誹謗才是常發生而在思考適用的

小弟見解,可能有錯。總之,作這種事不是很好(不是指法律)
舊 2012-06-01, 08:45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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