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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通姦罪"有點怪怪的,有點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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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
d61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及相**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
本來就是可以選擇只告誰啊,好像沒有連老公一起告你很吞不下這口氣似的?
因為這種事光一人搞不起來,只處罰一個人好像不太公平,
尤其有的時候還是劈腿的那一方錯比較大(隱瞞已婚又拈花惹草),
但是被抓到往往只要跟另一半軟語相求就可安然脫身........
2012-05-30, 12:45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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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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