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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通姦罪"有點怪怪的,有點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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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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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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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v
亂搞的是名模老公,但名模可以只選擇告小三,這不是很怪嗎?
雖小三有錯,但名模老公就沒問題嗎?
希望法令改一改,要告的話,要連帶一起告,不然就免談...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及相**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
本來就是可以選擇只告誰啊,好像沒有連老公一起告你很吞不下這口氣似的?
2012-05-30, 12:15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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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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