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615請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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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人比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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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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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shj0314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為刑法上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責,刑法第305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

請問我恐嚇誰?恐嚇什麼事?
我只是提醒有的人已經觸法而不自知。不要造成站長的困擾!
自己去看看前面幾頁的人的留言,有的人已經指名道姓的罵出來了,什麼廢材之類的話語都罵出來,絕對構成公然侮辱!


還有,你的恐嚇的嚇寫錯字了喔!
要批評別人之前,至少字要寫對喔

沒事多讀點書,加油!!

還有,懶得"再"理你了!super01



你也要多加油!

絕對構成公然侮辱? 你想太多了!哪來的絕對!
舊 2012-05-30, 12:03 AM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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