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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g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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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545
我一直很覺得很奇怪,這一條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我覺得這法條沒錯,有問題的是,應該在法庭上引用快車道不是給人走的,所以駕駛人"不應"注意有人無視規則侵犯車輛路權,再者,就算考量就是會有人違規我應注意好了,也應證明比如駕駛人看到異物跑道路中間需要多少反應距離,是否"不能"注意,有時候有人突然從旁邊衝出來,就算是法官自己也是會煞車不及啊,但以往的例子裡面好像都沒看過這方面的討論
 
舊 2012-05-28, 08:26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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