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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桑悠無愁
Golden Member
 
滄桑悠無愁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Hsin-Chu / Chung-Li
文章: 3,543
引用:
作者瞳人
第一階段警察依證據粗略判定該以X罪移送地檢署,

第二階段檢察官審查後再以Y罪起訴or不起訴

X可以=Y;也可不=Y,現在只進行到第一階段,

最後檢察官是否斷定為過失致死(公訴罪),那是第二階段的事


最後可能起訴, 也可能不起訴

了解, 感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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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所:陣地準備好報告!

舊 2012-05-27, 10:18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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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桑悠無愁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