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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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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area51
說老實話我覺得問題沒那麼簡單,大部分的人認為房子賣了就OK萬事解決,問題是這個房子不一定是老夫婦可以支配的,也許是現在他們在住,可是所有權人有一堆啊,憑什麼說賣就賣•然後一定有人「看完新聞」說這個公告現值多少應該就在它們名下吧,為什麼不能支配?
我去申請過這種身障補助,這裡面的排富條款限制非常嚴格,例如房地產只要你名下有房地產公告現值超過650萬,就被排除了•而且這個「名下」的範圍定義非常的廣泛,除了申請人與配偶、申請人子女這種是一定包括在內的,在申請書上特別用括弧號註明(出嫁的女兒名下有房地產也算在內)•
我當時就問公所的社會課承辦,這條太誇張了吧,出嫁的女兒可不一定會回來伺奉爸媽(頂多買一盒雞精給你就要感激涕零了),如果丈夫又把名下的房地產過到出嫁的女兒名下,這個跟生身父母有什麼關係?此外在台北市只有你有房地產要超過公告現值650萬這很容易吧,一棟...


所有權人一堆? 那就是持分囉!?持分到還有700多萬的公告現值, 那房子應該是豪宅級的了.
新聞裡也說了, 老夫婦無子無女, 所以也不用討論女兒嫁出去這種情況.
不過民法規定就算女兒出嫁, 也仍享有和兒子相同的繼承權, 相對的也一樣負扶養義務.
舊 2012-05-27, 10:33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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