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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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uger
感謝,不過從SN兄(SM!? sorry kuso一下
說法來看,本票這玩意真的只要簽名就有效了
就算簽名的那一方提出抗辯成功也來不及了吧
錢都被弄走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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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是信用證券,不像支票是支付證券,提示後即可兌付
簽下本票後,等於告訴執票人
某年某月我『一定』會付你XXX元(若無到期日則為見票即付)
並沒有立即支付他人現金。
若執票人到期後無法取得款項,即可依票據法123條,
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所以常看新聞,黑道討債不成,常常強迫
債務人簽下本票(縱使知道債務人還不出現金),因為強制執行是本票的特有制度,
所以要你簽本票,最大目的就是要利用公權力來確保債務。
另外感謝eva0080兄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