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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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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eishing
汽車駕駛被依"過失致死罪"送辦...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二章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定義為: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過失」一詞的解釋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因此此罪不需要證明犯罪意圖,只需證明過失之存在

只能說...汽車駕駛真衰...


這條文有問題吧 應該完全無責任吧
這樣都有事 誰還敢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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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瀚無垠的宇宙、不停前進的人類、
永無休止的爭鬥。 不管是以往的歷史,
或未來的展望,是已知,是空想,
只有一件事實存在──
「人類永遠無法自歷史的教訓中學得任何教訓」
舊 2012-05-22, 09:43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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