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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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uger
把這文翻出來一下
因為今天我家人也在說
但我納悶的是本票有那麼簡單就生效嗎!?
就一個簽名或蓋章就有用了
那我去弄幾張本票,刻個章找人來簽個名不就發了嗎?
有金融方面的版友能說明嗎?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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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十四條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只要發票人(或不知情下簽名之人),能舉證證明該票據之執票人係為惡意取得,
即可提出抗辯。所以從這篇『新聞』發生到這十年來,從未聽過有人誤簽本票,
而導致傾家蕩產,諸位網兄大可放心。
這篇『新聞』較可惜的是,都只下驚悚的標題和原因告知讀者,
卻沒有後續相關報導,或是教讀者實務上的處理,只能當藍色蜘蛛網來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