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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人比特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
引用:
作者seiya2000
謂連帶保證人,意思是必須與借款人「同時負擔債務」,倘若貸款人欠款不還,銀行就可以向連帶保證人追繳債務;但一般保證人則是指銀行向借款人催討債務未果,走法律程序、申請強制執行後也無效,一般保證人才需要負起清償債務之責。是故,向一般保證人追償的效率與成效都較低,所以對於立院欲廢除連帶保證人,銀行團向來持反對態度

...


這跟房貸的風險有多高其實關係不大,以前房貸都有連帶保證人,難道以前風險也很高?



基本上銀行當然是希望你拿1億的房屋跟他擔保借款1千萬,這樣最妥當,保證不出問題!
當然這種案例不太可能,所以能綁多少人就綁多少人,多綁一個,多份保障!這種心態下的產物


連帶保證人跟一般保證人真正的差別只是單純的銀行確保債權的便宜行事而已,對於債權最終的擔保風險,其實都是相同的,都是兩個人承擔這份債權,差別是有沒有優先順序而已,並沒有降低風險的問題!



連貸保證人下去,一但繳款繳息不正常,馬上兩邊通知催收,反正只要有一邊給錢就好,省的如果借款人耍賴,還要等好久才能夠追討一般保證人


一般保證人,你還要經過催收原借款人,再經過法拍,追討借款人剩於資產,剩餘債權才對一般保證人發生效力

那程序都走到很後面了,一般保證人才需要承擔,銀行當然是想早點拿到錢,早點沒事就好

催收 支付命令 法拍... 搞很久!!!!
舊 2012-05-22, 01:48 P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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