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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iya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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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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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鳥人比特
這點我不苟同,我自己房貸,就祇有一般保證人(而且我沒有特別要求,銀行自己說的,一般就可以)



去年的新聞: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針對日前立院三讀通過自用住宅貸款廢除連帶保證人制度,使得銀行房貸放款風險性提升,據傳銀行公會召集各家銀行代表開會後已經定調,提出多項保人作業修正準則,將會統整並會呈送金管會,其中較重要的是,以後若貸款人與房屋所有權為不同人時,所有權人可能得擔任一般保證人,銀行才會核准貸款。

過去《銀行法》第12條之1明訂,「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法定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但立院財委會認為,銀行執行放款業務應自行評估風險、確定做到詳細的徵信工作,不該把放款風險轉嫁到連帶保證人身上。

因此,立院在今年10月25日通過,無論銀行有無取得足額擔保,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形同廢除自用住宅連帶保證人機制,惟一般保證人不在此限,銀行仍得要求貸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

謂連帶保證人,意思是必須與借款人「同時負擔債務」,倘若貸款人欠款不還,銀行就可以向連帶保證人追繳債務;但一般保證人則是指銀行向借款人催討債務未果,走法律程序、申請強制執行後也無效,一般保證人才需要負起清償債務之責。是故,向一般保證人追償的效率與成效都較低,所以對於立院欲廢除連帶保證人,銀行團向來持反對態度。

銀行公會為了降低放貸風險、確保債權能夠回收,遂開會取得共識,希望未來若貸款人與房屋所有權人為不同人,則貸款人要「主動」提供所有權人作為一般保證人(銀行不得違法『主動』要求貸款人提供),若貸款人不主動提供,銀行將採取減少貸款成數,甚至拒貸來作因應。

銀行公會此舉無疑是衝著立院廢除連帶保證人條款而來,然銀行公會之決議,完全不具強制性,若貸款人不願主動提供房屋所有權人作為保證人,銀行也不能「明示」或「暗示」,只能用拒絕貸款作為手段;但我國銀行競爭激烈,消費者選擇性又多,「這間貸不到,大不了換一家貸」,也增添銀行公會決策執行上的困難度。
舊 2012-05-22, 01:00 P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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