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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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ep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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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離職起1年內不得從事同性質工作,違者付違約金
.須由法院判定是否違約
資料提供:夢幻學園、台北市勞工局、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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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點我實在不能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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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拿來嚇人用的,真的走法院,通常是雇主輸
公司規定自己都寫了" 須由法院判定是否違約 ",擺明是拿來嚇人而已
有興趣的話,GOOGLE 查一下"競業禁止"
呆灣某些公司的規定,其實是只能拿來嚇人而已
真要拿來逐條檢視的話,通常都站不住腳
這年頭,當員工要懂得保護自己的權益
千萬別指望政府的相關部門能保護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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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可以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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