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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maxfight
Golden Member
 
supermaxfigh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18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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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ep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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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離職起1年內不得從事同性質工作,違者付違約金
.須由法院判定是否違約
資料提供:夢幻學園、台北市勞工局、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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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點我實在不能理解= =".....

這就要看法官有沒有認定簽字就算數
以及離職到到新公司是否該員工涉及違法情事(例如攜帶公司資料(機密)給新公司做參考)導致原公司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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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舊 2012-05-21, 10:56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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