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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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民國80年)3月24日,臺北縣汐止鎮(今新北市汐止區)發生吳銘漢、葉盈蘭夫婦命案。檢察官崔紀鎮勘驗筆錄上記載之證物:廚房中菜刀及菜刀上的毛髮,以及血指紋印三枚;浴室中毛髮數根。
同年8月13日23時40分,因命案現場的薪水袋上血指紋,查出為海軍陸戰隊現役軍人王文孝。王文孝於軍中被捕,並接受軍事檢察官第一次訊問,王文孝表示因積欠電玩賭債而犯下此案,且供稱為他一人所為。
8月14日10時30分,專案小組借提王文孝。14時30分,檢察官崔紀鎮訊問王文孝並作成筆錄;此為檢方對王文孝所做之第一份筆錄。16時,犯罪現場模擬,王文孝仍稱僅一人犯案,但警方不信被害人身中79刀僅為一人所為,於是開始訊問共犯問題。而現場模擬之錄影帶警方最後以「洗掉」為由一直未提出。23時30分,警方對王文孝作第一次警訊筆錄,王文孝首度承認有其他共犯:謝廣惠、王文忠、黑點和黑仔四人。
8月15日4時30分,第二次警訊筆錄中,王文孝排除謝廣惠,但供出長腳涉案及王文忠服役地址。此筆錄被警方改為第一次筆錄。5時,紀錄中顯示蘇建和於此時接受警方訊問,未承認犯行,但蘇建和是於8月15日中午飯後才被捕。12時30分,王文忠於高雄被捕,被警方押送北上途中供出蘇建和等人姓名。同一時間,蘇建和於家中被捕。23時,劉秉郎、莊林勳於家中被捕。汐止分局警員故意不告知可選任辯護人之權利,涉嫌妨害被告請求律師協助。王文孝還押軍事檢察署。到此時為止,王文孝在軍、檢、警方手中共達48小時,其中在警方控制下達33小時,違反24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之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
8月16日3時10分,警方以「臨檢」名義,未具搜索票非法進入莊林勳住宅,搜索莊林勳被刑求所供出的開山刀。雖未尋獲開山刀,但脅迫莊林勳之弟莊國勳同意,破壞莊的臥房衣櫥抽屜內層夾板,於夾縫數百枚硬幣中任取24元硬幣並指為贓款。後經檢驗,硬幣並無任何血跡反應。
檢察官曾於事後再度撬開找到24元硬幣的另一角落夾板,發現裡面仍有硬幣,且因此款項為警方非法搜索取得,依法不得作為定罪之證據。
8月16日4時至9時,劉、莊二人分別接受二次警訊。記錄中顯示蘇建和僅於8月15日凌晨5時接受警訊,但未承認犯行。14時,崔紀鎮檢察官下令收押蘇、劉、莊三人於臺北士林看守所。三人在初見崔紀鎮檢察官時,即告知被警方刑求而在不實自白上簽名,但檢察官未予調查。其後法院也只傳訊刑警,而未針對被告刑求一事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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