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mwang
問題是蠻多人為了不想發生這類狀況,反過來說要被告負責證明自己無辜是可以接受的(姑且不論其是否真的無辜, 證明被告確實要為某事負責本來不就是吃公家飯的控方的工作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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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是喔
證明被告的無辜也是工作之一
檢察官一但起訴了某人就一直往證明有罪的方向走
一審再審,上訴再上訴,是為了積效?還是專業的傲慢(盲點?)?還是真的確認被告是有罪的?
今非昔比,單靠檢警調法院的心證,和被告的自白是不夠的
直接證據在審判中的比重應該是最高的
雖然在這種原則下縱放犯罪者的機率是很大
但這種原則是適用在社會上的每一個人的身上
那天自己或是親友碰上了官司就能體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