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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判死刑 徐自強今無保釋放 羈押逾8年 速審法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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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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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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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duff
憲法第八條(這夠早了吧)第一項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
這個在釋字第392號後廢除檢察官的羈押權後才有被嚴格遵守
不然以前羈押權不是像現在只能由法官認定
而是檢察官就可以直接行使羈押權
想押你多久就押你多久 根本不用經過法官的決定
2012-05-18, 05:25 PM #
38
El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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