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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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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引用:
作者duff
憲法第八條(這夠早了吧)第一項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

這個在釋字第392號後廢除檢察官的羈押權後才有被嚴格遵守
不然以前羈押權不是像現在只能由法官認定
而是檢察官就可以直接行使羈押權
想押你多久就押你多久 根本不用經過法官的決定
舊 2012-05-18, 05:25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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