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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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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20
引用:
作者josetsun
這個規定通過之前...

你是說滿清時代?
七十一年八月四日修訂公布刑事訴訟法第廿七條第一項,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憲法第八條(這夠早了吧)第一項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
  
舊 2012-05-18, 03:30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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